古板一點,聊聊行憲紀念日。
民國35年,台灣甫光復,立刻享受了日據時期享受不到的民主果實。
國民政府為提早實施地方自治,成立村里民大會、鄉鎮(縣轄市)民代表會、縣(市)參議會。
35年4月,由全省8縣9市參議會間接選舉出29位省參議員,由黃朝琴、李萬居2人分別擔任首屆正副議長。8月舉行國民參政員選舉。台灣選出8名參政員赴南京開會。在當時是最高的參政議政機構。
民國35年11月9日,台灣選出郭耀廷、顏欽賢、黃國書、林連宗、李萬居、林壁輝、張七郎、鄭品聰、高恭、連震東、謝娥、南志信等12位代表前往南京參與制憲,稱之為制憲代表。36年11月31日,台灣選出27位國民大會代表前往南京參與行憲,是為行憲國大代表。
12月25日,行憲國大三讀通過《中華民國憲法》。
國民政府播遷來台,歷經七次修憲,終未改變《中華民國憲法》核心精神。要稱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無關,與事實不符。
民進黨與台聯參與制憲的結果是,增修條文仍保留著「因應統一前之需要」、我國領土應包含「大陸地區及自由地區」,此亦為蔡總統就職宣誓服膺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之精神。
可以不認同,但不能不遵守。
現況依照憲法法理,對岸只能稱其為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」,而不能稱其為「中國」,因為依據憲法,「中華民國是中國」。我們友邦承認ROC,非承認台灣。
縱使是我主張「ROC與PRC皆是中國的兩政權」,亦為當前中華民國憲法所不許,遑論要推翻中華民國的獨派。
還是老話,可以不認同,歷史與憲法不能否認。